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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古今中外立法上均得以确立和认可。然而,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有六部分,即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制度价值与法律性质、效力范围、行使、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现行立法的问题及建议。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中,作者对古今中外的立法均进行了考察。其中,在中国法方面,主要对自《唐律》以来的古代法、民国时期的法律以及新中国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在外国法方面,主要考察了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的分析,可以得知,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效益价值:二是有利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有关先买权制度的很多重要内容都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定,造成了理论界和实务中的不统一和混乱,甚至引发了先买权制度的存废之争。因此,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先买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于维护人民日常生活安定,具有秩序价值;三是赋予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机会,具有公平价值。通过对诸学说的考察和逐一点评,作者提出认定先买权性质应充分考虑三个方面,即优先购买权的期待权属性、专属权属性以及技术性和手段性。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范围,主要体现在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其中,对内效力主要为约束出卖人的通知义务,包括通知的主体、时间要求、具体内容以及通知的失效等。对外效力则主要是看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通过对目前理论界物权性效力说和债权性效力说的分析,作者认为应该区分法定先买权和约定先买权加以认定,前者可对抗第三人,具有物权性效力;而后者仅具有债权性效力,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部分中,作者除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主体进行了探讨外,着重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论述。并指出“同等条件”应作“绝对等同”理解,而“一定期限”也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作出规定。此外,作者还对优先购买权竞存时的处理规则及限制情形进行了探讨。在先买权制度下,如何保护先买权人、出卖人以及第三人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值得研究。作者提出,对先买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区分法定先买权和约定先买权两种情形对待。在先买权人违约情形下,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出卖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保留合同解除权。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作者提出要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和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立法条文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定、行使条件及期限、权利限制、竞存时的行使序位、权利的放弃以及效力等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