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执行行为及其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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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私权救济的最后程序,如果法的规定无法在社会中得以实现,那法就什么都不是了。执行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而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方面的紧张关系,导致实务界在各部门法复杂交错时无暇深究而常常选择逃避,因此,在完善强制执行法,尤其是其中的瑕疵执行行为规制规定时,应考虑赋予当事人哪些权利,使其能够在遇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以及消极执行等情况下,有充分机会向有关法院寻求救济,为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方法,最终维护执行程序的价值平衡和程序公正。本文从瑕疵执行行为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其基本概念及具体形态进行阐述的前提下,借鉴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瑕疵执行行为及其规制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构想。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六千字。  引言部分指出我国目前执行难问题仍在持续,但是理论界对此还缺乏细致、系统的研究,立法上没有进一步突破,只继续停留在少数几个法条,由于制度上的缺失,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执行难问题和瑕疵执行行为的持续恶化,造成司法中难以弥补的损失,由此引出本文对瑕疵执行行为及其规制的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瑕疵执行行为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瑕疵执行行为作出定义,并根据定义分析出它具备的主要特征。其次,根据瑕疵执行行为产生的不同原因,从违法执行行为和不当执行行为两个大方面着手对它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了划分和分析。最后,结合瑕疵执行行为发生的不同情形、违反法律的不同性质等因素,对瑕疵执行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探讨,按照不同的情形区分为执行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和有效四种。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对瑕疵执行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并分析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全面介绍了我国关于瑕疵执行行为规制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执行监督中的法院内部监督和执行救济中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方面的规定。然后,分析现有规定的不足,指明存在的问题包括:内部监督不力,缺乏外部监督,执行救济方法性质混淆,案外人异议制度规定不合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不力,异议审查规定不科学等,为提出完善制度建议作出铺垫。  第三部分对瑕疵执行行为及其相关的规制规定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执行瑕疵及规制的有关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得出了几条有益的经验:一是,各国和地区在设置执行救济机关和配套救济措施时,面对公正与效率的冲突时都一致地将公正性作为第一价值目标。二是,将执行救济的方法都区分为程序和实体两类,按照不同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使救济体系完整周全。三是,执行救济权与执行实施权都由不同的机构分别独立行使,从形式上保证公正,并设置配套制度配合运转。  第四部分对我国关于瑕疵执行行为规制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分别从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瑕疵执行行为评价机制的建立、执行机构的设置、瑕疵执行行为的救济制度和瑕疵执行行为受害人实体权利的回复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得出对我国瑕疵执行行为规制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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