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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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对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予以适当调整。该规定将违约金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联系起来,并赋予法官或仲裁员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据此对约定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是中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是,对于“过分高于”或“低于”如何认定,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原则,适用条件以及调整的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立法未予明确或不够完善,理论与司法实务界见解不一。这就使得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做法各异,给这一条款的准确适用带来了较大的困难,造成违约金调整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因此,违约金调整不仅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违约金的适当调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利于实现违约金调整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违约金的调整过程中,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即坚持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的原则等。同时,违约金的调整必须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即有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条款的存在,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提出申请等。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违约金的调整要遵循一定的依据和程序,其依据有违约金调整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参照标准、考量因素,其程序包括违约金调整的提出、举证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释明权的行使。针对我国目前违约金调整制度中对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和幅度的规定过于模糊,违约金调整的程序性问题不够清晰,过分抽象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裁量的随意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我们有必要对于我国的违约金制度予以完善和发展,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明确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和幅度,将违约金调整的程序细化,适当控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限定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限等。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期廓清违约金调整过程中的模糊认识和不实之处,统一认识,达到司法适用的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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