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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作为近年兴起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国际上对其认识并不完全一致,通常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各国对众筹的法律规制主要围绕发起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这三方主体来展开,集中出现于欧美发达国家,具体规定参差不齐。众筹融资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在金融市场上已经掀起了一场汹涌澎湃的浪潮,中国作为发展全球众筹市场的主力军,国内众筹融资法律规制体系却几乎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文章通过比较研究各国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践,为当前《证券法》的修改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监管建议,以完善我国法律体制。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对众筹融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第一部分比较研究发起人法律规制,从准入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两个层面对比分析各国具体规定,结合《证券法》修改设立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趋势,对我国发起人资格的界定提出本土化建议。第二部分比较研究众筹平台法律规制,从准入条件、信息披露与尽职调查义务、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结合众筹模式对比分析各国具体规定,对我国众筹平台的注册流程和相关义务规定提供建议。第三部分比较研究投资者法律规制,从准入条件以及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比分析各国具体规定,结合国内股权众筹的传统“领投+跟投”模式以及新兴“远期定价”模式,并在综合比较利弊后对我国合格投资者的限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