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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公正、专业、效率为价值,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是社会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非公力救济方式。在国际立法与实践中,仲裁分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其中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展开仲裁活动,并信赖其仲裁员推荐,遵循其仲裁规则。由于我国仅承认机构仲裁,因此仲裁机构不仅承担了协助仲裁的法律服务职能,更代表了整个仲裁业界的形象,对树立公众仲裁意识、提高仲裁业务水平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自1996年仲裁机构完成重组工作以来,我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之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的规制下,同时受到客观条件的约束和影响,逐渐形成了兼具行政色彩与民间性等固有本质特征的“矛盾综合体”。总的说来,我国仲裁机构存在着的法律定性不清、权力配置混乱、管理制度与机构本质不相符等问题,正在侵蚀着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空间,损害着仲裁的正当性以及社会公信度,也引起了众多仲裁法学者的关注。本文即是围绕着仲裁机构的改革完善这一论题展开。本文开篇即限定了研究方法、框架以及基本概念的范围。接下来,正文首先从中国仲裁机构的历史沿革着手,将机构的发展历史分为萌芽期,重组期及“二次创业”的改革期三个阶段分别叙述其时代特征,于无数的变革之中找寻仲裁机构现有型态的雏形与成因,指出于现有的时代背景机构将会面对的挑战与机遇。其次,文章围绕着仲裁机构的法律定性展开讨论,指出仲裁机构的法律定性问题存在着二难处境,要想改变尴尬境地必须在坚持仲裁机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等待周围制度环境的改善。再次,笔者讨论了仲裁机构的权力配置问题,研究重点放在对仲裁机构与仲裁庭关系的辨析上,认为仲裁庭才是仲裁权的主体,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主要承担法律服务职能,应该从其机构职能出发,对我国仲裁机构的现有权力进行重新梳理和限制。最后,本文略述了仲裁机构现行制度的问题,针对决策制度、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存在的与仲裁机构本质特征不符的地方提出了改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