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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信息技术社会中出现了大量在公共空间中披露、传播、储存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信息技术时代,信息可以被大规模的集聚,可以经由多种技术进行分析,实际上可能被永久储存,信息这三个特点就使得在公共空间中披露、传播、储存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非常大。目前,社会中对于公共空间出现的个人信息算不算隐私,披露、传播、储存这些信息的行为算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存在争议,这个争议影响了规范和法律的制定。所以划分公共空间中个人信息披露、传播、储存的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的界限十分重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传统隐私理论,即控制说与限制接近说。指出传统隐私理论及其对隐私权范围的判定需要预设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划分,并且在实际进行判断时主要依赖的是物理上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划分。本文继而分析了在公共空间中个人信息披露、传播、储存的两种形态,即在公共空间中主动或被动披露个人信息与在公共空间中共享信息。由于信息技术时代划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存在困难,本文随后分析了力图解决这些困难的两种隐私情景理论,认为情景理论虽然比传统隐私理论更具有适用性,但是仍然存在模糊性与道德文化相对主义的缺点。本文认为,传统隐私及隐私权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先划分了隐私再界定隐私权,鉴于界定隐私的困难,与个人信息披露、传播、储存的行为道德判断的迫切性,所以我们应该转换思路,从界定隐私权入手,首先对行为本身道德上的正当性给出一个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在界定公共空间中个人信息披露、传播、储存的行为在道德上正当与否应该考虑人格完整、不受伤害、不被冒犯、人际关系与克减让步五方面,在这五个理由保护范围之内的就是隐私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