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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改革纲要”)中强调,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充分重视,我国司法领域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探索也越来越深入。本文提出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在我国当属首次,但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重要的历史与现实的根源。首先,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地致力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对策的研究与探讨,也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引起了各地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但是,取得的实际效果却是事与愿违,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甚至缺少说理的例子仍然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现有的对策存在缺陷和不足,大都较为宏观与不确定,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对裁判文书的说理予以指导和规制,加之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没有明确参考和制约的情况下,基于谨慎的考虑,大多数审判人员都会选择少说理甚或是不说理。其次,法治指数针对的是繁杂的社会现实,是一种基于量化的评价方式,其建立与实施在当今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评价体系的时代背景。最后,一种能够对社会现实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度体系,在建立之初应该有充分的实践基础,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种能够对当前社会或者是以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制度亦是如此。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属于法治评估的一种,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次重要的法治评估实践。此外,各地方已经提出并付诸实践的评估地方法治水平的各种司法评估指数也能够为其提供重要的实践经验。所以,在我国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大背景下,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制定针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将说理水平作为业务庭与法官考评和遴选的重要因素,有其必需性和必要性。在审判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中,当对裁判文书实行网上公开以后,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而关于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众说纷纭,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无疑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理,是指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价,阐述道理。①目前我国法律文书在某个部分的质量还不太理想,尤其是判决书,为了改善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2011年8月9日颁布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2011年10月1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订,同时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增强判决的说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样式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监督办法当中同样都提到了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和相应的措施。但是,其中却都没有制定出详细、明确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要求来促使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大说理的成分,因此法官往往会放松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针对这种现状,理论界专家纷纷提出了各自的对策。综合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提出的对策无疑还是从宏观概括性的层面来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对于有效地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而言作用有限。要想切实高效地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就必须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对策。本文即通过考察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分析制定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尝试提出针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静态评价指标和动态评价机制,并结合法官、专家以及社会民众对该评价指标体系的反馈意见,完善法理上提出的相关评价指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有效地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提高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水平,强化司法公信力,最终使公平、正义真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