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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雾霾、水污染、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层出不穷,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生态补偿是实现调节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在解决不同地区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平衡问题上被赋予重任。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生态补偿工作的进展和实施效果。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环境保护法基础法律层面具体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这一规定从原则上弥补了以往生态补偿机制的不足,使今后具体落实的生态补偿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仍然在初级阶段,在面临不断涌现的生态补偿问题时,如何在制度完善的层面更好地指导我国生态补偿,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工作。第1章详述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概念,探讨其基础理论,并提出其对于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化解生存权和发展权之间矛盾的重要意义。第2章在理论基础上,梳理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并结合当前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对生态补偿制度在专项转移支付领域进行剖析。第3章结合当前制度实践,归纳其存在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界限模糊、立法体系性支撑不足、行政执行效力低下、法律监管制度缺失等问题,制度的构建仍然滞后。第4章针对这些制度问题,提出应通过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界限、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行政互动以及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机制的方式,提升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实现生态文明和经济文明并举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