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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和模块化生产的不断应用,产业链上下游的分工愈发专业,联系愈加紧密。产业链上游企业的创新往往对整个产业的最终消费市场产生决定性影响。以手机行业为例,手机的重要组成部分SOC芯片往往决定了整部手机的质量和最终消费市场的规模。而上游企业的创新激励与创新行为带来的利润密切相关。因此,当下游企业存在买方抗衡势力时势必会带来中间投入品定价的博弈进而影响利润和上游企业的创新决策,同时上游企业与下游存在抗衡势力的企业的博弈会带来中间投入品的差别定价即价格歧视。价格歧视的判定在我国反垄断法上尚未得到准确界定。因此,本文对不同反垄断政策下,买方抗衡势力对上游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研究。为反垄断政策提供经济学上的理论支持。本文通过构建两阶段产业纵向博弈模型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
(1)在允许价格歧视的政策下,买方抗衡势力对上游垄断企业的工艺创新和产业总产量起到激励作用。而在禁止价格歧视的统一定价下,存在三种情形:在上游垄断供应商工艺创新难度较低时,和上游垄断供应商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但下游抗衡势力较低时,买方抗衡势力对工艺创新和产业总产量起激励作用。但是在上游垄断供应商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且下游买方抗衡势力较高时,工艺创新程度与买方抗衡势力无关,但产业总产量受到买方抗衡势力的激励。
(2)在允许价格歧视的政策下,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和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负相关,抑制了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但与产业总产量正相关,起激励作用。在禁止价格歧视的统一定价的政策下,存在两种情形。当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小时,买方抗衡势力与产品创新程度负相关,起抑制作用,与产业总产量正相关,起激励作用;当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大时,买方抗衡势力仅影响产业总产量,二者负相关,买方抗衡势力会抑制产业总产量。
同时通过对比两种反垄断政策下的模型结果,得出了相关的反垄断政策建议:
(1)上游垄断供应商的工艺创新难度较低和上游垄断供应商的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但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弱时,禁止价格歧视是更优政策。上游垄断供应商的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但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强时,允许价格歧视是更优政策。
(2)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弱时,统一定价下的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程度较低,但是整个产业总产量更高。此时政府可以根据战略需求去选择政策。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强时,统一定价下的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程度和整个产业的总产量都更低,此时允许价格歧视是更优的政策。
(1)在允许价格歧视的政策下,买方抗衡势力对上游垄断企业的工艺创新和产业总产量起到激励作用。而在禁止价格歧视的统一定价下,存在三种情形:在上游垄断供应商工艺创新难度较低时,和上游垄断供应商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但下游抗衡势力较低时,买方抗衡势力对工艺创新和产业总产量起激励作用。但是在上游垄断供应商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且下游买方抗衡势力较高时,工艺创新程度与买方抗衡势力无关,但产业总产量受到买方抗衡势力的激励。
(2)在允许价格歧视的政策下,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和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负相关,抑制了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但与产业总产量正相关,起激励作用。在禁止价格歧视的统一定价的政策下,存在两种情形。当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小时,买方抗衡势力与产品创新程度负相关,起抑制作用,与产业总产量正相关,起激励作用;当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大时,买方抗衡势力仅影响产业总产量,二者负相关,买方抗衡势力会抑制产业总产量。
同时通过对比两种反垄断政策下的模型结果,得出了相关的反垄断政策建议:
(1)上游垄断供应商的工艺创新难度较低和上游垄断供应商的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但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弱时,禁止价格歧视是更优政策。上游垄断供应商的工艺创新难度较高,但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强时,允许价格歧视是更优政策。
(2)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弱时,统一定价下的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程度较低,但是整个产业总产量更高。此时政府可以根据战略需求去选择政策。下游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强时,统一定价下的上游垄断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程度和整个产业的总产量都更低,此时允许价格歧视是更优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