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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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生产力持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逐渐改善,对商品的需求也随之增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营销方式的不断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的滞后和缺失给消费者维权运动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地位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实施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确有着与时俱进的必要。因此,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后悔权纳入其中,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可以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得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最大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经济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运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和部门立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新修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建构和法律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构建措施,希望能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推行和实施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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