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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乔丹案终于尘埃落定,我国最高院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同“乔丹体育”两者间的商标争议案件依法作出审判。依照最高院的判决,其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所涉的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的分析论述,厘清问题,并提出实践中具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一章主要是对“乔丹案”案情和裁判结果的回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明确自然人必须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对某一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首先,特定名称广为人知;其次,社会公众提及该特定名称所产生的直接联想为这一主张权利的自然人;第三,这一特定名称同主张姓名权的自,然人两者存在着对应关系。第二章首先阐述姓名权的定义、权能及权利属性,其次分析姓名权能够被当成商标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分析、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最后梳理了我国法律中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法律规定。第三章分析注册商标侵害在先姓名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无效宣告制度,阐述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现状和程序。第四章分析注册商标侵害在先姓名权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以姓名权被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本章首先分析了注册商标侵害在先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稳定对应关系说与唯一对应关系说在解决特定名称与自然人姓名之间对应关系的优劣性,最后介绍了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并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运用该理论解决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法律问题。第五章总结了笔者的观点,明确了在解决注册商标侵害在先姓名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同时明确了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救济途径,即依据《商标法》第44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以侵害在先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最后,对于“乔丹案”作出评析,最高院对于“迈克尔乔丹”商标争议行政案件的再审判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于审理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