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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人类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模式和途径。自国家出现后,在刑事诉讼中,这种模式和途径被国家部分剥夺,称之为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基于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的理论和实践,刑事案件的和解处理模式逐渐萎缩甚至消亡。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利运动”,极大地促进了这种和解模式的回归。自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后,刑事和解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异军突起,如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地方检察院纷纷出台刑事和解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部分部门肆意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导致法律虚无化,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忧虑。笔者有幸全程参与了“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课题,在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以下简称“A检察院”)进行了一年左右的实证考察,积累了丰富的真实案例和实证数据。本文将以自然法的和解模式作为逻辑起点,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为研究素材,借鉴恢复性司法理论和域外刑事和解的实践,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进行阐述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探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基本理论。本文以自然法的和解模式为逻辑起点,研究我国刑事和解兴起的原因。借鉴学界研究成果,界定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概念,对比并评价恢复性司法理论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域外实践。最后,概括国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三种模式,进而引出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实践。第二章,主要概括介绍笔者对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调研成果与所发现的问题。在统计2002年至2007年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数据和案例并与检察官的座谈后,总结出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A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第三章,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试验与问题。根据调研阶段总结和分析的结论,设计试验阶段的运行方案。通过试验,本文将论证新方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分析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所产生的问题。第四章,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与效力。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与效力是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核心问题,因此,有必要专章论述。本章分别从自诉案件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个方面,分析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与效力,进而分析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第五章,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构建新的制度应当分轻重缓急,不可脱离我国目前的现状。完善的途径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立足当前,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将刑事和解引入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出台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细则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其次,着眼未来,在我国法治环境逐渐改善、配套制度建立和成熟后,建立缓起诉制度,将刑事和解作为缓起诉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本文并不是泛泛而谈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和刑事和解的原理、渊源、价值等,而是从A检察院刑事和解的调研、试验等实证角度出发,用数据和案例证明,刑事和解既不是有些学者担心的“洪水猛兽”,也不是部分司法机关称赞的“万能良方”,并根据实证的素材,提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