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暂缓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实体上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对暂缓不起诉制度有严格而完备的规定,德国称为“起诉保留”(或“附条件不起诉”),日本通称“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视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即在规定的期限内,若犯罪嫌疑人表现较好,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不好,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国,暂缓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在保护未成年人、控制犯罪和缓解司法资源紧缺的压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暂缓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和谐环境下的刑事司法理念,也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要选择。目前我国刚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为我国暂缓不起诉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虽然针对这一制度及其某些检察院试行的暂缓不起诉实践,有论者提出了质疑。但从我国现行起诉制度、司法资源来看,对一些犯罪适用暂缓不起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