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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为我国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提供了有益途径。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壮大,产业内部行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垄断问题也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在《致所有QQ用户的公开信》中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强制停止运行QQ软件,只有卸载360软件才可使用QQ软件。这封公开信使我国两家著名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矛盾最终引起社会普遍和强烈的关注,并被冠之以“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称号。互联网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商品市场,它具有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点、运行规律和竞争机制。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较晚,很多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出现的商业垄断行为。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必须要在熟悉和掌握互联网市场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加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科技领域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和执法提出的要求。 本文以“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重点对作为该案焦点的相关垄断法领域问题进行分析。在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本文建议采用考察平台企业利润来源的方法,并综合考量用户规模、封闭性标准和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标准,认定“360与腾讯之争”中的相关市场为互联网广告市场,腾讯公司在该市场内不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本文则着重考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同时对该行为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弊进行分析,认定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腾讯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搭售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行为规制制度进行了比较和探讨,对互联网企业商业行为反垄断法制度的构建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国际经济背景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界定互联网企业商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路、加强对软件包装权利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任制度、提高司法人员处理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专业性、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