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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的基本内涵是亲近自然、享受自然,它可以满足人们对自然的迫切愿望,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具体操作上是复杂多变的。其基本要求就是在享受自然的同时也要保护自然。目前,我国正处在向工业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人们不断体会到工业化带来的多方面压力,促使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同时,考虑到我国旅游业发展历史较短,当前仍为发展中国家旅游开发模式,人们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生态旅游的发展也大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强调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而忽视旅游本身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破坏,制度安排本身的某些不合理性,导致生态旅游发展的负面效果较为明显。由于我国对开展生态旅游缺乏依法的科学管理和监督机制,对生态旅游的涵义也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加之一些生态旅游区偏重于旅游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导致因生态旅游造成的环境问题利益突出。我国必须尽早通过法律制度创新,积极依法发展生态旅游,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使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双丰收。我国的生态旅游法要注重符合我国生态旅游特征,通过旅游者的流动提高地域知名度,起到改善投资环境作用,为吸引外地资金的流入创造出条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契机。具体来讲,通过完善生态旅游法律、法规,既要保护生物资源,也要能改善生态环境,为当地村民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农副产品销售渠逍,提高当地居民的文化素质,增强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等,凸显出生态旅游法律、法规效益的综合性、传递性、交互性和时间性。迄今为止,我国对生态旅游法律建设仍然有待完善,尤其表现在生态旅游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本文从对生态旅游的认识入手,结合旅游学对生态旅游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多学科渗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旅游开发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研究,其意义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保证理论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对中国生态旅游开发的实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从而推动中国生态旅游在法律保护下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推动生态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协调,进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促进科学技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合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