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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日益进步,国际贸易越来越便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情。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效,灵活等特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首选的方式。而且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较诉讼相比要低很多,时间上也更短。但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证据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仲裁虽然比较偏重于效益,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是不可忽视的,没有公正的裁决是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的,裁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只有确保裁决的公正性才能让国际商事仲裁保持长久繁荣和生命力。所以,证据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备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中,证据采纳是仲裁开始进入审理的第一道程序,对之后的仲裁案件能否顺利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随着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日益增加,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日益完善,呈现系统化发展趋势。但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大多还是原则性规定,条文较少,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仲裁中证据采纳的问题大多只是交由仲裁庭自由裁量决定。仲裁庭通常是不会严格适用某一国的诉讼证据规则作为采纳证据的依据,一般会选择某一证据规则作为参照,再根据多年的的仲裁经验、法律素养和公正的理念来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或者仅凭自身的经验和公正理念来认定。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规则中对于证据可采性的认定也是交由仲裁庭来自由裁量,没有进行限制,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两种较为极端的现象:一种是直接依照仲裁地国,也就是我国的国内诉讼证据采纳规则来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出现严重的“仲裁诉讼化”倾向;另一种是仲裁庭完全自由裁量来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导致当事人对证据采纳的结果产生质疑,对仲裁裁决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时并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除了要根据证据本身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是否是真实可靠的,还要考虑仲裁的效率,以及仲裁的费用等因素。仲裁庭采纳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应有一定的限制。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建立独立的涉外商事仲裁证据规则,避免在涉外商事仲裁中直接适用我国诉讼证据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认定证据可采性时的首要作用,赋予并明确仲裁庭在采纳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和权限,使得仲裁庭在可以灵活的适用证据采纳规则。在提高涉外商事仲裁的效益的同时,裁决的公正性同样得到保障。让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证据规则走向国际化,在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