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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进行分权化改革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的政策选择,然而分权化改革的结果却迥异。相对于世界上众多的实行财政分权的国家,中国式分权改革无疑被认为是成功的。中国式分权改革与渐进式的改革开放互相促进,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表现出很强的路径依赖和渐进色彩,具有和西方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同的制度背景和实施机制,突出表现在中国式分权是从高度中央集权开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央政府推动实施的在保持政治集权基础上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财政分权,“摸着石头过河”的分权化改革过程中逐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在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有限的独立自主性,党的执政理念通过党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逐级实施,党的宗旨在中央政府得到严格实施,符合“仁慈父爱主义”的政府假设。中国式分权改革仍然是从中央向地方政府和市场让渡权力的过程,市场化和地方化的权力配置与其他国家的分权无本质不同,然而中国式分权改革显然更为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分权改革通过政治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将目标放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对地方政府的传统分析忽略了层级政府的异质性,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质的,或者是“仁慈的父爱主义”或者是“利维坦式的怪兽”。然而层级政府的设置下地方政府行为有其自身的特征,表现在其行为的地方公共性、弥补市场缺陷、地方自治性和与中央政府的协调性等特征,但受特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层级结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行为的影响,地方政府会表现出不同于中央政府的特质。中国式分权改革,尤其是分税制改革,建立在政治集权基础上,重收入分权轻事权界定,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基于信息不对称下层级政府的委托代理机制最优契约理论分析,在指定行动(事权划分清晰)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应给予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就可以达到最优契约安排;在隐藏行动(事权划分不清晰、地方政府有较大自由行动选择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必须在分权契约中设置合理激励机制,否则会导致代理人不积极作为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利己行为。中国式分权在事权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正式契约收入(税收收入)不足,中央政府依靠政治激励、非正式契约收入(非税化的收入)的放任等非正式补偿激励,成功引导了地方政府围绕着中央政府的目标实现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渐进性的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行为既有积极发挥地方自主性实现公共职能和目标的一面,也有公共选择学派所描述的地方政府为追逐自利而导致的行为变异从而背离分权化改革初衷的适应性反应。中国式分权尤其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承担了主要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和事权与支出责任严重不对称,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这种现实导致地方政府的行为异化,表现在地方政府背离中央目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追逐地方利益而影响宏观经济稳定,财政支出结构和方向存在扭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不足,收入中高度依赖非税化的收入。这些行为异化导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累积下了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对地方政府行为异化的校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分税制改革,一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尤其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改革干部考核机制,从生产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按照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要求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时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式分权的特点,与政治体制相适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受益原则,实现事权法定和明确。二是合理划分政府问税收收入。完善分税制改革,科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推进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三是借鉴美国地方财政治理机制中财产税的经验,在地方政府中确立财产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从完善财政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财政激励机制和财政约束机制三个方面构建我国地方财政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