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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机关的立法,立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立法主体对不同利益进行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因此,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要考虑行政法规、规章所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以及利益关系的平衡。
本文旨在对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进行系统的研究:
首先,本文阐述了行政立法与利益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利益表达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定位。
其次,本文分别就美、英、日等几个国家行政立法过程中的“通知—评论”程序、立法咨询程序、审议会制度等利益表达机制作出分析比较,指出了其优劣所在,从而指出在行政立法程序、公众参与方式等方面对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利益表达机制的启示。
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并就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