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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自“二战”以来首先在日本,20世纪后半期陆续在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发展,发挥出特殊的功效,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方式和政府职能、职责。在环境保护中,环境法律体系、环境行政主体以及环境行政相对人三个维度形成了环境行政领域,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落后,环境行政主体的执法力度等问题,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利己心理都成为阻碍环境行政管理的因素。将行政指导手段引入到环境行政管理领域中,利用行政指导的特殊作用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通过设置环境行政指导的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