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经济有关的纠纷和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有关经济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也愈加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赵某利诈骗改判无罪案是纠正企业家冤假错案的第一案,该案件有着较大争议的案件,因此,有很多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首先,在对本案进行评析时,笔者先对这个案件进行必要的案情概述。赵某利在19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担任春风厂的厂长,并且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一直多次从东北风公司购买冷轧板。按照双方的说法,赵某利在大多数情况都是先提走所需要的冷轧板,然后隔了一段时间后再给东北风公司付款,基本上交易方式都是延迟付款,东北风公司对此并没有异议。直到1993年东北风公司内部对账的时候发现赵某利有四次在本公司提取了冷轧板,但是并没有付款的情况,多次协商无果后,东北风公司一纸诉状将赵某利以诈骗冷轧板为由,告到了立山区法院,一审法院宣告赵某利无罪,二审法院宣判赵某利诈骗罪,经过最高院的改判赵某利不构成诈骗罪,虽然赵某利已经去世,这一波三折的案件最终以无罪告终。其次,本文将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赵某利再审改判无罪一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赵某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赵某利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最后,赵某利是否构成诈骗罪。同时结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步步的分析为什么赵某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从而不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最后,再以该案例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分别从法理的角度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做一梳理,以期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实践的改革研究有所帮助。再对经济合同的完善提出些许的法律建议,不仅是为了时代发展的需要,还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根本所在。规范经济合同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产生,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