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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发展滞后,根据该条款开展的保险业务在世界乃至国内水险市场中所占份额较低。而英国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霸主地位,并且经过几次重大的修改,现行的2003年联合船舶委员会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在海上保险方面条款的改动较少但是依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份额。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中国条款”,CHIC或者CHIC1986)、英国联合船舶委员会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英国条款”,IHC或者IHC2003)美国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美国条款”,AIHC或者AIHC1977)三国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从宏观到微观的比较。本文第1章着重从各国条款的制定背景以及现阶段条款的运营现状进行概述。探讨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三个国家在对保险行业有不同认知的情况下是怎样形成各自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的体系的。通过对运营现状的调查研究,本文明确了各国修订改进各自条款的思路和方式,并且以市场的标准来衡量条款对实践的适应程度,衡量条款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或者完善。本文第2章着重将各国的条款置于各自的法律环境中进行辨证地比较。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规制着反映保险合同双方自由意志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的发展方向。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有着不尽相同的海上保险法原则或者说有不同的内涵与意义。文章通过对法律环境的甄别比较以探讨先进的保险条款是否可以相应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移植借鉴,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是否可以作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本文第3章是全文的重点,着眼于对微观的各个具体条款的内容进行相对应的比较。鉴于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最为前沿并且内容最为丰富,本文以其为基本坐标对三国条款进行横向的比较。第三章将条款分为实体性——主要承保条件和程序性——索赔、理赔条款两部分内容分别对三国条款进行比较,包括的主要条款有概要条款、承保危险条款、碰撞责任条款、共同海损及救助条款、污染危险条款等等。在比较的过程当中,文章的着眼点在于对中国现行条款的分析,包括中国条款的规定,与其他两国条款的差异之处,为什么经过几次修改的英国条款呈现出的新内容与中国条款不同,与中国条款同样没有修改的美国相应条款通过怎样的方式弥补缺陷适应现实,中国条款是否有修改的必要,应该采用怎样的修改思路与方式等等。本文第4章对全文内容作了简要的总结,强调了在英国新条款颁布且运行良好,美国条款经久不衰,北欧条款姿态强势的世界水险市场整体趋势下,二十余年没有任何改进的中国条款无论从思路还是内容都应当重新审视,我们需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