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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健康的市场经济实现的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秩序、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必然带来市场经济主体的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人如不能偿还债务,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那些没有任何再建希望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被淘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为法院开始和适用的司法程序,属于正当程序的一种。如何开始破产程序,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制。这种规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要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二是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和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能力是法律赋予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了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这显然已不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各种经济主体充分活跃的现实市场经济体制。在扩大破产立法适用范围呼声日高的情况下,本论文分析了破产程序适用范围的不同观点及其实践要求,认为将破产法的适用主体扩大到所有的自然人更适合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制建设实际。为适应这样的立法体制,本论文还提出了规范自然人破产能力制度设计的若干设想。 破产原因多元化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一个特点。本论文认为,这也可能是一个弊端。这种多元化的破产原因规则,给行政干预破产程序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不符合真正的市场经济要求。本论文认为,在起草新的破产法时,就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债务超过等这些破产原因而言,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不能清偿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停止支付推定为不能清偿,这样,就实现了破产原因立法的一元化。同时,对于企业重整程序,本论文提出企业法人发生财务危机为重整的一个原因,作为一元化破产原因的补充。另外,本论文提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不宜适用债务超过这个破产原因,因为其牵涉面过大,不利于破产法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法的宗旨是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什么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以及申请的形式和要求,应该以有利于保障债务的公平清理为原则,以有利于启动破产程序为原则,以有利于推动破产法的适用为原则。所以,本论文认为,应取消对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的债权多寡,有否期限、条件和担保等方面的限制,确立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平等的制度;在债务人中请破产上,应取消“国有企业破产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这一实际上剥夺国有企业债务人独立的破产申请人地位的不合理规定,建立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自愿机制以及特殊情况下强制申请破产之义务的制度。论破产程矛时矛老 破产中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中请受理只有在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格之后才能进行。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破产中请人是否适格、破产中请的形式要件、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等;破产中请的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破产原因两个方面。只有在具备了破产程序开始所要求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法院才得以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本论文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方式及内容。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研究破产程序的开始,对于公正适用破产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论文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法制建设的实际要求以及现行破产制度的运作为基础,参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破产立法的实践经验,就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中请的受理等破产程序开始之有关法律制度的存在价值予以研究,试图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程序开始之法律制度的思路,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地配置资源这一内在要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