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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发生了数起法官正当履行职务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反映了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完善和责任豁免制度的缺失。法官责任豁免和责任追究制度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缺一不可,关键在于二者的平衡:在不影响法官独立的情况下对法官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因为违背了趋利避害的人类本性,也与司法独立的基本精神不符合,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消极影响,应予废除。重构我国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该以法官的行为而不是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标准,走程序监控而不是实体结果判断的路线。与此相对应,应在借鉴国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创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官的责任豁免权及其条件,并在宪法层面上赋予法官的责任豁免权,才能为我国实现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