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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狭义的公司清算仅指解散清算。关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法》对其作了详尽的规定,并且学术界对该制度的研究也比较深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少。而解散清算制度,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方面的研究都相对薄弱,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则是该制度的重要部分。本文将分四个部分论述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第一部分从概念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两方面对清算义务人进行界定。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负有特定义务的民事主体。清算义务人的外延,即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而股东又因公司的性质而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为全体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为控股股东。该部分还通过分析清算义务人与解散后的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关系进一步论述了清算义务人的法律地位。清算义务人在解散后的公司中,虽然不是类似于公司组织机构的机关,但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却具有一定的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清算义务人并不等同于清算人,其与清算人同为公司的清算主体。第二部分介绍了清算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清算义务人作为一法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享有的权利有:清算人的选任和解任权、执行清算事务的监督权。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进行解散登记、启动清算程序、保管并移交公司财产和账册、协助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部分论证了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是由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任何法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都应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清算义务人也不例外。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符合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是保护公司各利益主体的需要,同时也是追求程序公正的需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现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并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不一,并且诸多是地方性的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仅对本地方案件的审理有指导意义。相对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规定较为详尽,并且具有普适性,可以作为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参考的依据。然而该解释也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如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标准不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等。针对这些不足之处,该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债权侵权责任、并且就赔偿的范围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以及增加规定清算义务人从事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