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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诞生于美国,并很快成为一种主流的融资方式。作为创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不仅对微观金融实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整个宏观金融制度的布局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融资,其实质是以缺乏流动性,但能带来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所支持的未来现金流作为信用交易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创造出虚拟资本上市交易,从而使发起人获得流动性很强的资本的过程。通过资本证券化构造出全新的资本市场通道,使资源重新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实现所有者与投资者的共赢。一些专家预言,结构证券化信用将替代古典信贷制度,这对几百年的银行体制将是一种颠覆,结果如何只能让历史去检验,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讨研究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至今也有10个年头,到2005年开始正式试点,分别在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建设,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进行了尝试性的实践。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要将其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支柱之一,激活庞大的沉淀资产,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我们还有很多的问题和困难。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本人认为最突出的就是法律制度和市场方面的现实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无论从宏观上的可行性研究,还是微观层面上的工具和技术性研究比如证券产品定量,证券化产品组合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实践方面,无论与资产证券化老牌的美国还是亚洲的后起之秀日本相比较都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逐步缩小与他们之间的差距,本人认为关键是要为证券化营造适宜的发展环境和与资本市场顺畅连接的导管,具体来说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证券产品,这组成了资产证券化日益繁荣,不断发展壮大为资本市场的主流融资方式的重要前提。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另一视角即中观层面,提出如何使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取得更大发展,如何使实务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即排除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市场结构及监管建设方面的问题所形成的障碍。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另外,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设计出适合目前资本市场需求和发展的产品也是个巨大的挑战。因此本文重点在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采用的是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逻辑推理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证券化交易的结构设计,国内外发展的现状以及案例,现实发展在法律制度、市场环境及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的逻辑顺序开展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