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时代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模式,特别是在3G网络出现及智能手机普及后,这种信息时代的产物将人类的生活习惯彻底颠覆,电信产业的发展速度超过大多数国家GDP的增长速度,每年电信行业都会创造数以亿计的经济价值,影响之大更是难以估量。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结合美国,欧盟及日本的比较研究对建设我国的电信行业法律监管体系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性意见。 立法层面:加快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依旧没有出台,电信市场缺乏法律依据的调控手段,加之配套法律的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的政府职能,并未根据大部改制的角度进行修改,导致现有监管机构体系相互冲突,设置复杂。应使配套法律同步进步,完善法律监管体系。机构设立方面:应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类似美国 FCC的独立监管部门,拥有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管资格,解决现有矛盾冲突,同时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监管部门提高企业的自律性,改善市场环境,监管主体资格也要进行国家公共的考试进行选拔,让监管主体有信服度。经济法及宏观经济调控制度方面: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设立意义在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与国际的服务市场理念相违背,应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入手,转变政府执政观念。法律空白方面:新型电信市场的崛起使得法律的空白越来越多,监管也随之落后,法律应将监管之手覆盖至整个市场,除了上面的盲区之外,现有的公民隐私权及国家公共安全也由于法律的空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以上仅仅是电信行业法律监管问题的一部分,整个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去支撑。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电信行业法律监管体系,保障电信行业的稳定发展,创造经济价值,惠及民生,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