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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追求的效率价值、安全价值的平衡及其实现为中心,深入研究了公司资本制度。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导致了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原有风险分配结构的失衡,产生了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公司资本制度是化解这些矛盾的必然产物,资本监管是有限责任的内在需求。本文分析了三大资本制度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及其法理学成因,充分展示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价值--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文章详细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在静态资本的形成以及动态资本的维持过程中,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的具体实现机制。文章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就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引论、正文六章以及结尾。
引论部分展示了公司资本制度备受争议的研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愈发显现出过度管制的负面效应,内在地要求对公司资本制度放松管制。但就在立法大幅放松管制的情况下,一些学者仍然提出了解除资本监管、废除公司资本制度的观点;这一国内思潮与西方新自由主义及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潮遥相呼应。在域内、域外否定公司资本制度、取消资本监管的呼声中,厘清公司资本制度的观念、本质及其价值,势在必行。
第一章阐释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理论。本章首先对作为资本制度规范起点及监管对象的公司资本进行了多视角的探讨,接下来研究了公司资本对于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意义,指出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依托。文章比较分析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以及折中资本制三大公司资本制度,并着重揭示了不同资本制度的形成原因: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坚持规范中心主义、社会本位以及“积极自由”;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原因在于其坚持经验中心主义、个体本位以及“消极自由”。
第二章揭示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系资本监管。本章首先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史入手,论证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及其本质。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导致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破坏了传统企业制下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结构均衡,引发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对立与冲突。为限制股东的机会主义,防范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及优越地位向自己返还出资,平衡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风险,内在地要求进行资本监管。公司资本制度实质幽家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在当今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的情况下,应抛弃私法自治、公司自治的主张,还公司法公私兼顾的品格。
第三章提炼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法理价值及其实现途径。文章在论证了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后,着力剖析了资本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效率价值及安全价值。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以及国家间竞争的加剧,效率价值逐渐成为评判政府监管的重要标准。现代监管理论证明,监管不是单纯的干预与强制,而是管制与放松的协调,通过监管达到平衡是立法的重心。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其价值侧重不同,各有优劣。法定资本制的缺陷在于过于偏重安全价值而忽视了效率价值;而授权资本制的缺陷在于过于偏重效率价值而忽视了安全价值。而在不同的价值指引下,公司资本制度的规范结构也不尽相同,法定资本制以强行性规范为主,授权资本制以授权性规范为主,而推定性规范则适合于在强行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之间、在干预与自由之间取得平衡。公司资本制度中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平衡的实现对应着管制与放松的调整机制,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从法定资本制到折中资本制,即在强调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放松管制以提高效率;而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则是在维持效率的基础上逐步强化管制以确保安全。
第四章以对“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再反思为契机,分析了静态资本的形成过程中,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如何在管制与放松中达至平衡。针对学者们反思法定资本制而提出的“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观点,本章指出:注册资本虽然并非公司信用的全部,但却是公司最初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存在着密切联系,无法割裂;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静态的、历史的,但却直接影响公司资本制度所承载的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股东出资形式以及最低资本额制度的不同规定,实际上仅仅因为各自所持的价值墩向侧重不同。大陆法系秉持偏重安全的价值追求,对股东现物出资采取较多限制,并且规定了最低资本额制度。英美法系尽管偏重效率,对于股东现物出资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但并非没有监督和控制;虽取消最低资本额制度,却采取真实对价、商业价值判断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则进行管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资本静态形成制度上的真正区别在于,大陆法系采取国家立法的事前管制,而英美法系则通过司法能动性进行事后监督。
第五章在“管制还是放松”的追问声中,分析了动态资本的维持过程中,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如何在管制与放松中达至平衡。本章的主要内容在于:公司的静态资本基于股东出资得以形成,公司获得了独立责任和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由于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司的动态资本,因而公司的动态资本维持制度更为重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公司股票的折价发行、股份回购以及公司减资都设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都采用不同的具体规则设计以兼顾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也都以不同方式展现了管制与放松的平衡。
第六章结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实践,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提出了相应建议。本章首先回顾了从1993年公司法到2005年公司法的修法历程,揭示出其中体现的从管制到放松的监管变革。本章重点揭示了2005年公司法资本制度立法及相关实践的不足,提出了在一些领域放松管制、同时在另外一些领域强化管制的建议。就放松管制以提高效率而言,包括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增强出资方式的灵活性、放松股份折价发行的管制、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方面。就强化管制以坚守安全价值而言,包括强化和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以及建立有效的事后审查、防范机制。最后,文章还就我国国有公司的资本监管问题,分别从资本形成及资本维持的角度进行了专门分析,并提出我国国有公司应采用有弹性的法定资本制等观点。
文章在结语部分总结到,我们不应盲目尊崇授权资本制,误读赋权、自治即为竞争、效率,更不应废除公司资本制度。文章最后立足于目前的金融危机背景,提示警惕放任自流的自由主义,并指出在自由与干预之间、在放松与管制之间寻求平衡,这或许正是我们不懈追寻公司资本制度新平衡的历史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