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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民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民事权利”这一民法核心问题的起点和归宿。但是在民法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由于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少统一的权威性的判断标准,在对一社会实体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进行评价时,出现了理论上的争论和法律适用上的矛盾。本文认为解决目前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存在的此种矛盾,应该对民事主体的判断确立一个法定的标准。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的确立,在当前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背景下,更有其时代意义。为此,文章从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的功能与价值、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的立法设计三个方面阐述,对民事主体法定标准的确立进行了详细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