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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现实中国金融市场的若干司法现象而展开论述,在对这些现象进行描述的基础之上,试图用理论的话语解释各种金融司法现象之所以存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以此来发现是哪些因素决定着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决策。
本文首先以2000年发生的海南凯立公司因寻求公开发行股票未果而提起的以中国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为研究样本,试图分析和讨论中国法院对于金融争议案件的审理是否果真如人们预期那样对金融市场的法治环境改善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文章对凯立案发生之后近十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指出当初各界关于海南凯立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法院判决证监会败诉的结果将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积极效应的预言至今并未实现。
本文其次关注了那些因为特殊的“司法政策”而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者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种种限制的金融争议案件,因此本章将视角转向那些司法权力所不愿意覆盖的领域,从这一特别的视角来揭示司法体系的运行逻辑。
本文还集中讨论了关于设置专业性金融司法审判机构(包括金融法院和金融法庭)的话题,一方面分析了人们期待专业性金融审判机构所能够带来的社会收益(包括提升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克服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同时也强调受制于当下中国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的某些制度性原因,通过设立专业性金融审判机构来追求司法审判“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目标可能并非如想象般地容易。
本文的研究认为考察法院在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沿革历程中所发挥的功用,就不能将研究的视角单一地局限在司法的裁判功能方面,而是要看到完整的司法权力实际运作,把我国法院的规则制定功能(或者简言之立法功能)也纳入到研究领域之内。本章的重点在于分析我国法院在行使金融法律规则创制权力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并试图解释为什么中国法院会成为金融立法者,同时也揭示其中潜在的制度性缺陷。
本文选取不良金融债权争议案件作为切入点来观察中国法院所负担的政治性功能,去发觉附加在中国法院身上的政治性功能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以及所带来的问题有哪些,希望通过这样的研究视角来更好地去理解中国法院和法官的所思和所行,洞察法院和法官行为背后的制度激励和制约因素,进而为分析宏观的中国司法制度问题打通一条理论进路。
本文以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中司法和行政这两者的权力分配格局出发,考察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关系的外在表现(“强行政、弱司法”),以及导致这种现实权力格局的种种内在原因,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制度性隐患。
本文最后分析了为什么现时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所出现的“法院不那么重要”这一客观现象,试图给出切合中国实际的理论解说,强调在处于经济转型大环境之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是国家的政治性资源调动而非监管者的依法监管活动作为一项替代机制承担了“司法失灵”条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功能。
通过各种外在的金融司法现象而剖析法院和法官在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形成和变迁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本文意在强调决定法院和法官行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不是抽象的政治法律原则,而是转型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中的各种外在的现实约束条件和法院和法官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内在行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