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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类型,其特殊性造就了人事诉讼案件有必要广泛采取职权探知主义。而我国对于人事诉讼案件采取职权探知主义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未明确规定职权探知原则在人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论原则来进行审理。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对人事诉讼案件采取职权探知原则的忽视,难以维护人事诉讼之公益,严重影响了我国人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效果。因此,对我国人事诉讼案件中的职权探知主义进行专门系统研究十分必要。本文的正文分四个部分,共计3.3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人事诉讼及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通过将人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对比,突出了人事诉讼的特殊之处;通过人事诉讼与家事诉讼的对比,明确了人事诉讼的案件范围。通过职权探知主义与相邻概念的对比及内容分析,明确了职权探知主义的内涵。第二部分,人事诉讼采取职权探知主义之必要性分析。人事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强烈的公益性特征,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远高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会发生扩张。本部分将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与职权探知主义、辩论主义结合论述,从职权探知主义符合人事诉讼案件的审判需求以及辩论主义难以满足其审判需求,正反两方面分析了人事诉讼采取职权探知主义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人事诉讼采取职权探知主义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主要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四国人事诉讼的立法概况、机构设置以及职权探知主义的内容及其适用进行了考察,并进行对比分析,为我国人事诉讼案件采取职权探知原则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我国人事诉讼采取职权探知主义的障碍及对策。首先,分析了我国人事诉讼案件适用职权探知原则存在的种种障碍,如:立法上未明确规定人事诉讼采取职权探知原则的具体内容,司法实践中职权探知困难重重。然后,在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明确我国采取职权探知原则的人事诉讼案件范围,以及适用辩论主义的例外。最后还提出构建家事调查官、程序辅佐人、社会调查报告、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等配套制度来辅助法官对人事诉讼案件的职权探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