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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发展最大的红利,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此,法律制度的革新也是如此,应收账款这一概念虽然在会计学上存在已久,但法律层面上,在《物权法》颁布前还是一个空白的领域,《物权法》颁布后,应收账款正式作为法律概念被人们所知晓,对于这一新兴的担保融资方式,人们还存在很多的疑问和顾虑,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就成为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就业,政府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融资难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最大的阻碍,央视曾专题报道过浙江小额担保公司的发展,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根据调查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的大部分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就达十几亿元人民币,但大量的应收账款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物权法》正式颁布后,应收账款第一次被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企业的质押物,经办理质押登记后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现阶段,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已经有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实施细则,各个企业也纷纷涉足应收账款质押的探索,如为沃尔玛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尝试着利用应收账款质押为其商户实现贷款。因此,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研究有利于指导中小企业探索新的融资渠道,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就是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探索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作用。因《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比较粗糙,实践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疑问甚至出现新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现象很多,有必要在法律上理清,本文试图比较及规范分析国内外文献,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实质上是用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作质押标的出质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并办理登记从而获得贷款,以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具体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收账款类型,指出应收账款包括现存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并将收费权纳入到未来应收账款中,重点论述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和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适格客体。简要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选择及效力,通过对比与其他国家公示模式的不同之处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示模式,我国《物权法》对应收账款的效力涉及很少,而应收账款质押有其特殊性,第三债务人的资质状况、履行能力直接影响质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对第三债务人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就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多方利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本文通过发现余额质押与重复质押的权利冲突,质权人与接受应收账款转让的后债权人的权利冲突,质权人与浮动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建议通过完善应收账款的利益主体和相关配套制度,解决权利冲突,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利益,使应收账款质押真正的能被中小企业所利用,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的操作提出一些浅显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