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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侵权责任则是其中的核心所在,我国对此未有专门立法规定,而是散见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且极不完善,在民法典制订过程中,是否将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类型予以规定也认识不一,这也导致了实务上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千差万别。本文就新闻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结合国外立法和我国司法实务经验作初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立法。 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首先通过新闻侵权特点的分析将新闻侵权界定为是新闻单位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其次,回顾了新闻侵权的产生和发展;再次,着重探讨了新闻侵权中的价值冲突问题,新闻侵权中存在新闻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应通过利益比较来确定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并基于此来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第一部分的最后就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问题分析了其原因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新闻侵权构成要件,认为应有别于一般侵权,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更应从严掌握。关于新闻侵权的行为,有新闻诽谤、新闻侮辱、侵犯隐私及其他侵权行为,其中新闻真实既不同于客观真实,也不同于法律真实,其认定标准有特殊之处,同时对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也值得研究,应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公共事物和私人事务分别确定;关于新闻侵权的损害事实,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时,应从严掌握,体现“微罪不举”原则;关于新闻侵权的主观心态,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但应排除轻微过失,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则应以“实际恶意”为主观过错标准:关于新闻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原则上应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本文第三部分为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新闻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上,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应两者相济,同时应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包括作者和新闻单位,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网络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则有特殊之处,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涉及正当的舆论监督,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新闻特许权、当事人同意、内容真实、公共场所等,其中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也还涵括公众人物及公正评论这两种抗辩事由。本文第五部分为立法建议,建议在民法典中将新闻侵权作为侵权类型的一种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确定新闻侵权涉及的基本概念,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构建独立的新闻侵权构成要件,完善新闻侵权的救济方式,明确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通过对上述新闻侵权责任中的几个方面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认为协调新闻自由和人格权的价值冲突,应从利益比较出发,并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设立有别于一般侵权的新闻侵权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