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种叫做互联网众筹的新型资金筹集方式诞生了,即:创业者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向许多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寻求资金支持和帮助。使得对一个项目或者创意的喜爱而聚集到一起的陌生人,经过共同的资金支持而得以让这个项目拥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互联网众筹最大的特点就是有想法有创造能力的任何人都可以发起项目,而所有人也都可以出资支持喜欢的项目。2011年,互联网众筹漂洋过海从欧美来到了中国,并在国内以破竹之势迅速发展。不到四年的时间里,近百家互联网众筹平台成立,仅2014年一年我国所有众筹平台成功筹资金额就达到了6亿元。我国互联网众筹包括三种基本模式,即:募捐型众筹、回报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众筹模式,投资者可以获得不同的回报。这不但满足了投资者的物质、精神需求,而且还组成了一个良好的资金融通渠道,使得沉睡资金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而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众筹也可以快速筹集到所需资金,完成自己的创意项目或者壮大公司。对国家来说,互联网众筹有效的缓解了就业压力,实现了将劳动力过剩转变成生产力提升,激发更多人的创业和创造热情。因为互联网众筹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向公众开放的集资方式,国内也尚未公布关于互联网众筹的相关制度。因此,在国家法规监督有严重缺陷的情况下,互联网众筹平台十分容易成为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的跳板。而且普通的投资者根本毫无专业的投资风险辨识能力,他们对项目的认识几乎全部来自于互联网众筹平台上的展示,倘若项目发起人在规定时间内即把筹资用光又未能支付回报,那么在无任何退款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状态下,如果在项目展示时过于详细地描述自己的创意或产品,那么很有可能会被他人剽窃。但描述过于简单的话,又不足以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从而因为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而使项目无法进行。为了保护互联网众筹主体,尤其是最为弱势的投资者的利益安全,国内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其网站上明确指出“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筹集资金时,禁止以股权、分红、利息、债券作为回报”,以此来约束项目发起人给予投资者的回报方式。但仅仅依靠平台的约束,是没有办法规范整个互联网众筹行业,对投资者来说,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因此,我们要充分借鉴各国在互联网众筹法律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我国互联网众筹法律法规的监管体系建立。首先,要严格规定市场准入机制,即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建立审核机制。从信息技术层面、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进行设定,废除未经监管审核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同时将资金托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严格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其次,加强投资者资金权益保护。不论是资金流向、后期监督还是互联网众筹平台操作流程,都要确保全程透明化,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避免欺诈等行为出现。最后,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要求项目发起人向投资者披露项目或企业的实际情况,防止其隐藏信息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同时应该设定每个项目的筹资额度,防止恶意集资行为出现,损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