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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抢劫等是转移财产占有的犯罪,侵占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在这些犯罪中,都涉及到财产占有的问题,因此,对财产占有理论进行全面的研究,有助于确定上述罪名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对占有理论的研究首先是要建立在法益理论基础之上的,其次是要明确占有是一种事实上控制财物的状态,最后还要确定占有成立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所以本文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分三部分展开讨论,以期对正确认定财产占有关系有所裨益。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占有,在此部分中又首先分析日本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法益发展的过程,从本权说到占有说再到中间说。其次是介绍我国关于财产犯罪法益的发展过程,从所有说到混合说再到占有说,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阐述以下论点,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通过保护占有来保护本权和其他的秩序利益,并同时承认在本权和占有相冲突的时候,不应保护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认同的、值得保护的占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占有的概念。在此部分中,首先是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对占有所作的各种定义,最终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对财物的控制关系;其次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对占有概念的认定,在承认占有是一种事实控制状态的同时还渗透了权利的因素;最后是我国刑法理论对占有概念的界定,由于我国对此理论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更大程度上是借鉴台湾刑法中的占有理论,也承认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控制关系。第三章论述占有的成立要素。首先是客观要素,占有必须要在事实上控制财物。如何判断这种客观状态的成立则需要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判断是不是事实上持有,二是依据一定的社会观念来推定控制关系的成立。其次是占有成立的主观要素,占有的成立需要行为人要有占有的意思,而这种占有意思不需要占有人特别的,持续不断的表示,也不需要占有人有意思表示能力。第三部分是结语,笔者将总结和概括文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