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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①是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法的主要结构特征之一。坚持物债二分,需要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物权变动的根据与债权变动的根据等等。然而,本文所针对者,仅在于区分物权与债权,故只在较窄的意义范围内使用物债二分。 物债二分,自德国《民法典》以降,便存在划分不净的问题,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力图包罗一切民法生活,完全体系化民法的各个构成元素的法学理想,因此面临着现实的障碍。不仅如此,某些原本债权上的概念,也在历史的发展中,早就呈现出“物权化”的苗头,这种线索也在德国《民法典》以及其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得以保留。此外,现实民法生活中后来出现了大量因应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综合物债因素的法律关系束,也使物债二分的结构面临极大困惑。此三种法律现象在逻辑上可以归纳为划分不净、“债权物权化”和物债组合。 本文在第一章中不仅全面回顾了物债二分的产生历史,而且对于上述三种法律现象进行了理论上的统合和区分,提出了自己的、精确化的“债权物权化”概念。由此概念,再探求“物权化”的路径,由路径提出“物权化”的体系,即一是经由预告登记“物权化”;二是经由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登记、占有“物权化”;三是经由判例或者法律解释“物权化”。这三种路径,构成本文的体系。从第二章始,探求第一种“物权化”路径即预告登记,主要从预告登记债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两方面,对债权经预告登记之后所产生的特殊“物权化”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债权经由预告登记“物权化”,其所呈现出来的物权性比较有限。在第三章探讨“物权化”中被广为讨论的一个问题,即租赁权“物权化”。租赁权存在多种得以对抗第三人的路径,但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化”,应仅限于“买卖不破租赁”,即仅限于以租赁权本身对抗第三人。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租赁权“物权化”,可分为经由法律明文规定、登记和占有对抗第三人三种不同的路径。于第四章,始探讨一个更为广泛性的“物权化”现象,即债权不可侵性或者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债权不可侵性能否一般性地赋予债权以不可侵性,从而使侵害债权的第三人均应担责?本文探讨了债权不可侵性的可能性、类型及其限度,提出了有限度、有条件的、债权不可侵性视角内的“物权化”观点。 结论:债权欲“物权化”,一般均要求具备物权的公示方式,若无,则仅限于个案情形。因此,承认物债二分作为一种框架理论的重要性,与应承认这些“中间型权利”,例如“债权物权化”现象的存在,这两方面并不矛盾。物债二分作为一个民法逻辑的整体框架,在认识论上,仍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债权物权化”现实生活场景的背后,仍是物债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