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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关于环境标准在环境污染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中颇具争议的热门话题。通说观点认为环境标准仅具有公法管制上的效力,不具有侵权法上的效力。但是通过大量的司法案例以及对环境法条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具有实质性的效力。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效力分别体现在环境质量标准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效力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效力中。在“不可量物”领域,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论在水污染、大气污染或“不可量物”领域,环境质量标准可以作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