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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相关理论研究不深入,司法实践做法不统一,一时难以准确定位与评价,更不能合理有效的指引民众的行为。因此,准确界定自救行为的概念,构建其成立要件,确定其应然定位,找出当前有效的解决司法困境的途径十分迫切。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将狭义的自救行为与民法中的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进行区分,定义了自救行为的概念与要件。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案件予以梳理,得出了当前自救案件处理的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及其生成原因,引出部分学者欲以此为基础对自救行为立法的观点。然而当前我国法治国家理念的盛行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使得自救这一私力救济行为丧失了立法的现实基础,空谈立法并无实践价值。并从比较法的视野论述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不足之处,从立法学及价值分析的角度对自救行为的立法效果予以了质疑,最后从自救行为之固有缺陷论述了其面临的立法难度与风险。在对立法化的观点予以理论反思后,笔者提出了目前情况下的可行控制方式——应然的司法解决模式,从而力求解决成本的最小化。即通过现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及罪刑法定原则,为自救行为提供总体上的出罪依据。而通过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及第269条抓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扭送制度的适用,并对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扩张适用予以批驳,为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正当化提供直接的法条依据。文末则对自救行为的特殊情形,如自救过当,提供了处理方式。总之,自救行为虽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同为私力救济,能为整个社会的法秩序精神所包容,但也应注意到由于其损害难控,潜伏着破坏社会秩序与法治的风险,故不论是个人,还是司法裁判者,对其适用均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求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适当认可与尊重的前提下,同时维护好民主法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利益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