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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理论上,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物的所有人在丧失对物的占有后,可向第三人行使回复请求权,主张归还其财物。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流转,民法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以限制物权的追及效力。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法律在对动态交易安全与静态交易安全进行权重比较,权衡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无过失交易者的利益,权衡维护活泼生动的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流转与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孰轻孰重后作出的评判与取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而在经济生活中,赃物就其本身的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而言,与一般物品并没有本质区别,善意第三人信赖其占有的公示公信力而为交易,这就为赃物善意取得提供了空间。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却回避了赃物善意取得这一善意取得制度上最困难的问题,且综观现有的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只是散见于部分司法解释之中,未能形成体系,且相互之间有冲突。在实践中,因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无完善的立法可循,不可避免地导致适用上的混乱,公安机关常常是对赃物一追到底,而同一案件两级法院出现两种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故,立足于我国国情,以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为基础,探究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澄清部分观点成为必要。本文拟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法经济分析等方法,通过对赃物、盗赃等相关概念的厘清,并结合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进行全面剖析,并对回复请求权等问题进行阐明,从而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善意取得的定义、构成要件、源起的分析,指出善意取得的生成和发展是伴随着财货流通的扩大,并因应流通安全的经济要求的,其根本旨趣系积极的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乃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规则、占有公示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的保护作用这三者的有效融合。第二章首先厘清赃物、盗赃与一般赃物、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概念,指出学者对盗赃范围存有的不同观点,进而在分析学术界对赃物善意取得的三种不同观点,以及详细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基于保护交易迅捷与安全的必要,赃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但不应当也不可能是绝对的适用的观点。第三章明确提出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一方面,从详尽罗列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以及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学者的不同观点入手,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状;另一方面,详细分析了赃物完全不适用以及将赃物区分为占有脱离物和占有委托物而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异其结果的弊端,从而提出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明确了在所有权观念化、占有与本权分离之现象有增无减的社会现状下,确保商品交易之安全与便利成为必要,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受让人善意予以信赖而为交易,则是保障。第四章则阐明了赃物善意取得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过对善意概念及各国立法例的解析、对善意的标准、准据时点及举证责任的分析,提出受让人的善意的综合评判原则:通过对回复请求权的释义,指出有特殊人身性质、重大感情价值或特殊纪念意义的赃物,原所有人享有回复请求权,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有偿回复的观点,并强调对金钱、无记名证券不得请求回复这一特殊情况。最后一章笔者从完善立法、规范追赃行为、源头防范三个角度,有针对性的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将赃物善意取得写入法律,从立法的层面对其进行肯定,进而指导操作,并提出通过在物权法中增加条文、增设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实现的设想;其次通过对刑事追赃定义、性质的明确,进而分析刑事追赃行为与赃物善意取得的关系,指出追赃行为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追赃行为应当进行规范;最后建议对集市、市场等公开市场以及出售同类商品的商人进行规范、管理,肃清其货源,以尽量减少赃物在该场合进行流转的可能性,从而避免赃物善意取得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