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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上下游各国之间的国际水争端和水外交凸显了解决国际流域生态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国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实现国际流域生态外部性的内部化,矫正国际流域上下游各国和各段之间的生态投入与生态收益失衡的问题,从经济角度激励和约束流域各国共同出资出力建设国际流域,从而保障国际流域生态建设长期稳定制度化的投入,促进国际流域的生态共建共享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研究国际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更新国际交往观念、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国内外学术界在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本文以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生态资产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重点分析了生态补偿的庇古路径下的政府干预和生态税费制度与科斯路径下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制度,在总结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际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方式等关键要素,提出了我国主动发起建立国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及总体框架。
生态补偿的本质是实现生态外部性内部化,建立国际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强国际流域上下游各国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培育国际流域共建共享意识和国际流域可持续发展观念。国家之间开展国际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形态应该以各国政府之间的公共支付为主,成立国际流域共建基金,集中吸纳多渠道资金,专项用于国际流域的生态建设和综合治理。国际流域既是国际的,也是国内的,因此完整的国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当既要包括国际流域上下游各国之间的补偿,又包括各个国家内部的各层级间的补偿;既要广泛应用宏观层面的政府间公共补偿手段,又要积极推进微观层面的市场化补偿手段。构建国际流域成员国对话、合作与谈判平台,签订国际流域生态共建协议或环境责任协议,明确国际流域上下游各个国家的流域生态建设责任和义务,合理分配各国享有的水资源权利,明确界定在各个国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的指标要求,并根据水利科学和生态科学的权威研究确定具体的生态补偿标准。我国政府应以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