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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来源于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的第一点要素。尽管自诞生以来便争议不断,转换性使用规则已经成为当今美国联邦法院判定合理使用的最重要的规则。在法院判例的不断发展下,转换性使用的内涵不断扩张。近年来的判例表明,具有明显的目的转换的作品大多会被法院认可,一部分仅具有明显的内容转换而缺少明显目的转换的作品也会被法院认可。转换性使用的出现使得原作者的版权权利受到极大冲击,因而实务和理论界对转换性使用的规则争论也愈演愈烈。本文认为,对于转换性使用应当从目的上的转换性使用和内容上的转换性使用两方面进行讨论——具有明显目的转换的作品满足合理使用要求,仅具有内容转换而不具有明显目的转换的作品则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目标。对于此类内容转换作品应当结合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使用部分的量和实质性进行分析,而不能仅凭主观判断与原作具有不同的表达内涵便认定为合理使用。当前,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方式为列举式,无法满足著作权市场发展的需要,理清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规则并加以借鉴有益于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分四个章节对转换性使用的理解和借鉴加以探讨。第一章借助判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合理使用制度和转换性使用规则加以介绍,通过梳理制度发展历程,发现其目的和价值都在于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目前美国法院和学术界普遍将转换性使用分为目的上的转换性使用与内容上的转换性使用,并且法院案例显示两类转换性使用都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但这样的做法被普遍质疑。第二章首先探讨了目的转换作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目的转换符合合理使用的价值要求,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标准。该章通过分类列举讨论目前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目的使用行为,逐个证明相关情形能够构成合理使用,最后点明目的转换的几个注意点。第三章则探讨了内容转换作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如果将过多的内容转换作品认定为合理使用可能会不当损害原作者的改编权,对于此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认定必须谨慎对待。由于对于内容转换作品的目的和内涵的判断受主观影响较大因人而异,所以内容转换不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此时对合理使用的判断应当结合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使用部分的量和实质性进行分析。第四章总结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其不足并提出了改良两建议。目前我国的立法模式为封闭式,范围较窄且缺乏灵活性,导致法院不得不借助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和转换性使用理论对个案进行调整。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的借鉴行为在法律依据的同时还缺少整体的协调性,因而需要在著作权法中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