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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交易作为电子商务下餐饮电商的一部分,是一种新的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形态,它给传统订餐方式带来了冲击,也给传统的食品交易带来不小的法律挑战。网络订餐对于繁荣互联网餐饮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在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我国立法者敏锐的捕捉到并增设了新的规定,但在我国对于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未做更细化的责任明确,而学术界虽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却鲜有法律责任方面的文章。对比传统餐饮订餐方式,网络订餐发展的速度快、具有多重法律关系,实践中发生黑作坊、黑外卖事件层出不穷,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不明,法律法规未细化规定,发生纠纷后法律适用较为模糊常常不了了之,笔者以此为研究对象,具体讨论我国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民事责任的确立。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订餐与第三方平台的基本概念、类型和引发的问题,梳理了网络订餐交易的法律特征,并对现有的国内学者关于网络服务平台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进行了分析,笔者亦得出自己的观点。其次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对第三方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通过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法律关系的梳理,笔者认为网络外卖订餐涉及的主合同以居间合同为主,网络团购订餐主要以委托代理合同为主,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主体部分。根据责任义务的相对应性,笔者分析了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确立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先从直接和间接合同关系角度分别讨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该负的责任,再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第三方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以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角度分别进行分析,围绕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进行论证,最终得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更好的适应不断技术发展的网络订餐侵权责任。在第五节中,笔者对我国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最后,结合现有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总结我国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反思不足之处,提出对建立第三方平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