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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其运作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实现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最具特色的法律创新,这种机制的有效性既是吸引投资者所必须的,也是决定证券化资产信用融资特色的前提。本文拟对这一机制进行法律分析,对具有典型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着重分析其不同的制度背景,从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差异性移植寻找路径。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的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推导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然后,简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结构,目的在于定位风险隔离才是制度风险,成为法律所能规制的风险。最后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制度,从宏观(效率与安全)和微观(利益平衡)角度分析风险隔离的必要性,便于下文中各国对该制度构建时所做不同价值选择的论述。第二部分论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主要构架的理论。特殊目的机构是整个风险隔离的中心,所以本部分以特殊目的机构为主线来展开。首先,从总体上的两个方面对特殊目的机构进行介绍,一是确定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时应考虑的因素;二是介绍特殊目的机构的三种法律组织形式,并分析其利弊。然后从特殊目的机构自身破产隔离和与发起人破产隔离两个方面来讨论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这一部分主要是从对各国制度抽象性总结的角度,概括性地分析风险隔离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是对各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制度与制度环境比较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在第二部分抽象总结的基础上,确定美、英、日为典型对象,着重对其所处的制度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来探究其各具特色的风险隔离制度的形成原因,为第四部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提供环境差异的考量因素。前文论述国外情况的目的在于对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实践提供借鉴和帮助。第四部分是在前文总结的环境考量因素的基础上,首先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外部环境,从而确定在风险隔离机制上选择较为谨慎、“自上而下”的总体走向。在此基础上,借助第二部分介绍的风险隔离主要构架,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上的障碍进行评析,提出原则性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