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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除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费用外,还要赔偿死亡人被抚养人生活费。何者规定的更为合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都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理解不一,将会产生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不同。而且,死亡赔偿金本身的概念也在法律的沿革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化。本文将从死亡赔偿金的概念的统一,性质,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使人们对死亡赔偿金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有一个更加清晰正确的认识,也使其在实务中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