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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持证券市场可信度与有效性的重要机制在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备受推崇。为克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以及维持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之需求而诞生之信息披露制度能较为有效地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确立。 一个成熟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仅要求规范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法律行为,更在于其未能履行披露义务时而向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的救济与赔偿。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传统的观点在理论上缺乏对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科学认识,在实践中也因未有科学理论之指导,而使因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受损的投资者要求获得赔偿步履艰难。 基于以上原因,论文试图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论述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念、简介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予以反思,并在此基础上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本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制约机制、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等三大方面深入阐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与应然模式。以期能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