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村民自治是农村最基层组织的群众性自治,但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每个村民都直接从事村务的管理。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村民主要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将村中的公共事务交给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去管理。为了保证村务管理这种公共权力不被滥用,或产生运行上的偏差,必须加强对村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环节,缺少这个环节,即使选举是民主的,也无法制约被选举人的行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也会因缺少民主监督而变成个人或少数人的行为。从目前“四个民主”的运行来看,民主监督是最薄弱、实施难度最大的环节。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加强和改善村务管理监督的对策措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村务管理监督的相关概念,阐述了加强村务管理监督的重大意义。村务管理监督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村级组织运行的有效性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它还有利于遏制和预防村务管理中的腐败现象。
第二部分:分析了村务管理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论证了加强和改善村务管理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主要问题有:从监督信息的获取和传送角度说,村务管理的透明度不够高。它包括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重结果公开、轻过程公开,村务公开的随意性大和公开的方法简单、形式单一等几个方面;从监督主体的角度看,民主监督的机制不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民主监督的成本太高,动力不足,民主监督缺乏惩诫性制度安排,民主监督意识淡薄。
第三部分:针对村务管理监督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加强和改善村务管理监督的对策措施。从监督的逻辑结构上看,任何一项监督都是由相互联系、前后相继的三个环节系统组成。具体来说,有效监督的运作必须具备:一是监督信息的有效获取和传送;二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就监督事项提出要求,即处置权(例如对村委会成员建议、批评、改变或撤消决定);三是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拒绝监督要求时,依法对监督对象进行具有强制性的处理或制裁,即制裁权(例如对村委会成员给予警告或罢免)。所以,其主要对策措施包括: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改革村务管理监督体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监督权力,培养民主监
督意识等。在改革村务管理监督体制的措施中,笔者带有建设性地提出从制度上在村级组织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来有效地加强对村务管理的监督,来有力地监督制约村民委员会管理村务的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