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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发生广泛、历时悠久,且存在价值和道德价值在各个文化中的争议都颇为尖锐激烈。虽然争议的内容不尽相同,但争议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反对同性恋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既缺乏生理基础,更缺乏道德基础。总而言之,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不合理的,文明的社会应当“铲除这个社会毒瘤”。这种看法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普遍。但本文的大量研究表明,这种看法的可信度是有问题的。所以本文试图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性恋的发生和存在到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我国的同性恋现象也逐渐成为一个不容漠视的社会问题。关于这一点,作者不仅研究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也做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在本文第一章大致考察了古今中外同性恋的发生概况和存在状况,对同性恋的历史存在和现实存在有充分的反映。 第二章重点介绍了同性恋的认识历史,其介绍是根据非理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脉络进行的,它完全遵循同性恋认识发生和发展的历史事实。本章在介绍早期性学对同性恋的认识时,着重探讨了对今天仍影响颇大的“疾病说”的由来,指出这种看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的进步意义,以及对后来的人们认识同性恋所造成的久远的负面影响。 在第三章中,作者运用心理学有关情绪的研究理论,分析了同性恋发生的性情绪机制,揭示了同性恋的情绪动机和情绪目的,并指出,既然同性恋的发生基础是性情绪,那么,同性恋的本质就必定是生理的而非政治的或道德的。 第四章进一步从哲中和伦理学角度,运用价值理论的主客体关系思想,分析了同性恋之所以发生和存在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本质;并根据主客体关系属性对立和相互制约的思想指出,在同性恋活动中,主客体关系得以建立的事实表明,其活动主体的属性与其客体必然是对立的。这种对立虽然没表现在外部性器官上,但它却肯定表现在内部某个地方。根据心理学“行为的根据在大脑,大脑是心理活动的物质载体”的思想,作者推论人类的大脑必定具有性别特点,而同性恋者大脑的性别与其性器官性别必然是悖反的。换句话说,同性恋者的大脑性别与异性恋者的大脑性别是不会相同的。它必定已发生异性化改变。因此作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的同性恋是不存在的,同性恋也是异性恋性质,只不过这些个体的性器官不适用于他们的性欲望罢了。 另外,通过运用价值理论揭示出同性恋发生、存在以及发展的价值基础,从而也使得在道德方面为同性恋辩护成为可能。这个道德基础就是社会和个人共同拥有的最高价值目标——个人和社会这两者都必须兼顾的生存和全面发展,而且必须承认,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