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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一项创新,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制度进行立法的确认,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是补充责任的其中一种适用情形,该立法的内容为:若第三人侵害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无法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则由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立法顺应了解决社会矛盾发展的需要。自2010年起,校园惨案连连发生,悲剧连连升级,震惊全国有的“南平惨案”、“泰兴惨案”等等。犯罪分子由于生活、情感方面的压力扭曲了原本善良淳正的人性,在报复、泄愤的心理驱动下,将万恶之手伸向手无寸铁的在校学生。每有一个受害者,都意味着一个幼小的生命受到无情地毁灭、残害,每有一桩惨案,都引发我们对人性的反思、对教育环境安全的关注。在此情形下,通过主张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是受害者及家属弥补损失的有效途径,因此,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研究就非常有必要。教育机构补充责任是一种补充性质的责任,起到有效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我国民事责任大多为补偿性质的责任,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仅反映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而教育机构补充责任顺应了我国民事责任立法趋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和立法背景。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研究可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如何适用、适用中存在哪些问题。目前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定义、特征、法理基础、域外类似相关制度比较法研究是理论界争议的重点内容。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关系到法官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针对目前的适用情况,建立法定顺位规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责任划分标准、废除追偿权及扩大保护主体五大措施能够较好的解决教育机构补充责任认定难度高、责任划分不明确、无法真正实现补偿作用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