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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网络技术的持续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早已深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社会公众的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海量信息资源给生活带来的高度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频发的网络侵权问题。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虽然早已产生,但计算机复制技术的发展让网络空间中的作品面临更高的侵权风险。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空间的大幅“放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由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侵权的特征,侵权形式多样,更是给立法带来了新的考验。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著作权人三方的利益有待立法予以平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虽在不断的进步,但是仍有诸多未尽完善之处,如立法效力层级偏低、具体规则不甚明晰等。 为厘清这些问题,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为切入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于国际立法中寻找可借鉴经验,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分析,总结不足之处,进而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部分构想。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详细介绍“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发展脉络以及作家联盟诉百度案件判决结果,提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点法律思考。 第二部分,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其种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并对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三点法理依据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考察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比较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在此问题上的同异,从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两个方面总结可为我国借鉴的经验。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认定、责任形态以及免责事由进行逐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立法的缺失之处。 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基本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归责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引入、著作权侵权比对制度的建立,并对网络著作权创新保护进行制度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