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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典中所普遍规定的一种新型的犯罪,作为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刑事政策一体化研究的重要一环,成为刑法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为了打击、控制、预防严重的暴力、恐怖及其它恶性犯罪,各国在立法上对持有型犯罪规定的越来越多,越来越详,但刑法学者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及立法价值却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位。鉴于此,笔者根据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对持有型犯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比较分析刑法学界对刑法中持有的概念的不同观点,剖析了刑法中持有的构成特征,在去劣存优的基础上,得出了笔者所持刑法中持有的概念——行为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民私自占有特定物品的心理作用下,仍把这些物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状态行为;然后结合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批驳了否认持有是行为的观点,肯定持有的行为性;最后比较分析了持有同作为、不作为的联系和区别,论证了持有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亦不能有时是作为有时是不作为,只能是同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 第二部分首先评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的界定,得出自己的定义:持有型犯罪指行为人明知某特定物品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私人持有,却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持有该特定物品,因其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潜在危险性,刑法规定对此持有行为给予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然后剖析了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持有型犯罪是持续犯、危险犯和行为犯;最后根据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规定,把其分为单纯的持有型犯罪和拒不说明来源的持有型犯罪,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它们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三部分首先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立法的犯罪学理论根据和刑法学理论根据,通过对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立法例的剖析,比较研究了国内外关于持有型犯罪构成的不同设定;然后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立法对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司法效益、预防重罪发生、调控民众心理、开拓刑法研究空间、适应世界刑事一体化思潮的重大价值意义:最后针对我国刑法中如何恰当地规定持有型犯罪提出了五点建议:改分散型立法方式为集合型立法方式;扩大持有对象的范围;扩大持有主体的范围:增设该类犯罪特别累犯的规定;协调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配置。 第四部分着力研究了司法中如何正确认定持有型犯罪并对之恰当地定罪量刑。重点研究了持有型犯罪的对象、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持有型犯罪的追诉时效、持有型犯罪中的空白罪状问题,并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例,研究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竟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