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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金股利在限制公司内部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基本上是可以起到作用的,本文选择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以求做到有理论基础的同时还有数据支撑。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检验现金股利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在中国是否有机会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分析其中的原因,最后提出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思路、预期贡献等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已有的研究成果;第三章是理论分析部分,将现金股利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为后面奠定理论基础;第四章是实证研究部分,将对理论分析提出的结论进行统计上的检验,将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分析相比较,最后得出研究结论;第五章将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一些建议;第六章列出论文中的不足之处。文章以高侵占风险公司是否支付了比低侵占风险公司更高的现金股利来评价现金股利保护机制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如果高侵占风险公司支付了更高的现金股利,那么现金股利保护机制可以发挥作用;以过度投资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来衡量侵占风险,如果处于过度投资状态或者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大,那么侵占风险高;用市场机制保护和法律保护两方面的影响因素来解释现金股利保护机制的效用发挥情况,将现金股利保护视为市场机制保护和法律保护的共同产物。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中国的市场有效性不高、投资者不够理性、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薄弱等因素的存在,高侵占风险的公司没有支付比低侵占风险公司更高的现金股利,反而支付了更低的现金股利;与此同时,公司控制权的集中也导致了高侵占风险公司支付了比低侵占风险公司更低的现金股利。由此可以推断出:第一,在中国,没有通过高侵占风险公司支付更高现金股利的方式限制内部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现金股利保护机制没能充分发挥作用;第二,在控制权集中程度低的公司,现金股利保护机制更有可能发挥作用,而在控制权集中程度高的公司,现金股利保护机制发挥作用的难度更大。本文在一个方面证明了:在市场和法律保护不好的中国,现金股利保护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控制权集中程度过高不利于现金股利保护机制的效用发挥。